施工企业人事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1/10/20 9:14:03 点击量: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部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及项目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自行聘用、辞退员工,自主决定劳动工资体系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综合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员工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各项手续的办理及工资的发放。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做到人事相符,人尽其才。 第五条因工作发展需要,各部门需增加用工的,必须按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工资、福利 第六条项目部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员工的薪酬体系。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七条项目部全体工作人员须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经领导安排因工作需要在外办事而无法考勤的员工须事前电话通知综合部负责考勤的工作人员,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凡迟到、早退、旷工、伪造出勤记录者,视不同情况扣除岗位工资或处以罚款: 1、凡迟到、早退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一次扣除岗位工资50元;迟到、早退在30-60分钟之间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超过60分钟的,按旷工1天处理。 2、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3次者,除按第八条第1款执行外,追加1天旷工处罚;累计超过5次者,扣除当月全额岗位工资;8次以上者,报项目负责人请示总经理批准后可作除名处理。 3、凡旷工半天者,扣发当日全部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旷工1天者,除扣发当日全部工资外,追加罚款200元;旷工超过3天的,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可作除名处理。 第四章请假规定 第九条员工因故请假2天、含2天以内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请假2天以上的,按程序逐级请示后,报总经理批准,获得批准并交接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同时报综合部考勤人员。 第十条因病请假,必须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致电项目负责人和综合部。门诊就医者,需出示医务机构的有效诊断书;因病休假者,应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向考勤人员出示县、区级以上医院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凡病、事假者,分别视不同情况扣除工资。 1、病假必须向考勤人员出示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或有效诊断书,否则按旷工处理。 2、病假3-10天、含3天,请假期间的工资按其基本工资30%发放;病假10-30天、含10天,请假期间的工资按其基本工资15%发放;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项目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事假必须出示领导批准的假条,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者,扣发请假期间的岗位工资;事假4-10天、含10天者,扣发请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累计事假超过21天者,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考勤职责 第十二条项目部考勤工作统一由综合部管理。员工出勤情况作为计发工资以及奖励的重要依据。如员工对考勤有异议,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不得直接与考勤人员交涉。 第十三条综合部负责对项目部员工出勤情况进行暗访和抽查,凡经抽查在工作时间脱离工作岗位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0元/每人/每次,月累计三次者,项目部有权对其作辞退处理。 第十四条综合部每月25号将上月员工考勤情况汇总统计后报财务部门,对于迟到、早退、旷工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按项目部考勤制度扣发当月工资。 第十五条如因工作需要或因病、事假无法参加项目部会议及集体活动的人员,必须事前书面报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并送综合部备案,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事前办理手续的,须致电上报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善。无书面审批单的按旷工处理。因病、事假未参加集体活动,会议者纳入项目部考勤与目标量化考核体系,按正常工作日请假处理,特别重要的活动或会议按通知精神另行处理。 第六章辞职、辞退、开除 第十六条项目部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按照法律规定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和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七条员工自行离职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员工必须服从项目部的工作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项目部有权予以辞退除名。 第十九条项目部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员工。 第二十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违法犯罪的,项目部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一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在离开项目部以前,必须交还项目部的一切财物、资料。否则,项目部不予支付工资,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员工辞职、辞退须填报《员工辞(离职审批表》,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项目负责人批准后,综合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补充,以完善项目部的管理体系,员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员工在报到后的一个月内,未对项目部的有关管理制度提出疑义或疑义已被解答的,项目部有权视为:您已详细阅读了有关管理制度,已了解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将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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